非法派遣都有什么后果,防城港企业注意了!
  • 作者:小夏
  • 发表时间:2022-11-01 11:22:42

【财税公司、代账公司、工商注册、财务外包、税务登记、财务公司、注册公司、注册公司记账报税、注册公司流程、代理记账、商标注册、财税服务、营业执照办理、营业执照代办、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信用代码、注册资金、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贷款额度、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新闻出版、工商变更、工商异常、公司注册地址、代办公司、银行开户、公共服务平台、公司核名、企业名称、名称核准、企业核名、合伙开公司、注册公司代办、财税知识、免费注册公司、南宁注册公司、0元注册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港港口区、防城港防城区、防城港上思县、防城港东兴市。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总的来说,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就必须办理许可证。



微信图片_202211010932373.jpg


关于劳务派遣许可证的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微信图片_202211010932372.jpg




“无证派遣”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01
民事责任:

( 1 ) 合同无效

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所签劳动合同无效,从而认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取得许可证后才能开展业务。

一般认为未取得派遣证进行派遣的行为通常被认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禁止行为。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无证派遣的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被认定为无效行为,且给该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公司还应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认定为劳动关系。

微信图片_202211010932371.jpg



(2)无证派遣会导致劳务派遣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在(2015)仪民初字第0308号判决书中表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事由的规定,无证派遣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合同自始无效。



若用工单位在签订协议时未注意审查资质,则根据过错程度也承担部分责任。


02
行政责任


从事“无证”派遣的企业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承担行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十九号令的规定,从事劳务派遣相关业务的公司需依法向许可机构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后才可开展相关业务,未经允许经营相关业务的公司将依法被处以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常见的非法派遣情形


(一)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

《劳动合同法》第66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此处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二)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以外的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66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在除上述三类岗位外的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均为非法派遣。
具体而言,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指代如下: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例如保洁、安保等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例如因某一岗位女职工休产假而导致的该岗位劳动者临时空缺。

一、常见的非法派遣情形
(一)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
《劳动合同法》第66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此处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二)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以外的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66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在除上述三类岗位外的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均为非法派遣。
具体而言,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指代如下: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1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例如保洁、安保等岗位;
2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例如因某一岗位女职工休产假而导致的该岗位劳动者临时空缺。
3



联系人:(工商代办)专员小卢
电话:19968118924
地址:广西万利财税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gxwanli.cn

微信图片_20220924145832.png

以上内容由小编通过网络渠道整理,如有侵权麻烦联系小编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