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分红,7种情形不缴纳个税!
  • 作者:雨露
  • 发表时间:2022-11-25 11:29:0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东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应当由向个人股东分配和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企业在支付时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区分以下七种情况:

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符合条件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东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应当由向个人股东分配和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企业在支付时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区分以下七种情况:

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符合条件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分红符合条件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新三板)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外籍股东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红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得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者和合伙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其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由于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已经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配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金分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基金一般由专业的基金经理进行操作,相对个人操作较为稳健。基金分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现金分红,一种是红利再投。对投资者从基⾦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由上市公司和发⾏债券的企业在向基⾦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所得税,基⾦向个⼈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所得税。

显明股东支付隐名股东分红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务当中,税务机关对股权代持以显名股东为纳税主体这是大多数税务机关的态度,这种形式课税的优点在于便于税收征管,无需甄别委托代持协议的真假。显名股东将分红款转给隐名股东时,当隐名股东为自然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隐名股东取得显名股东支付的分红款,不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企业代持转付个人分红款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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