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盖章需谨慎,这些注意事项不可不知!
  • 作者:雨露
  • 发表时间:2022-11-28 12:00:11

小编有个会计朋友,总是每天加班加点各种忙,还老跟我们抱怨说她又出错了!询问过后才知道,大多是发票盖章惹的祸。

误区一




所有发票都要盖章!



有些发票真的不用盖章,你盖了章,那真的是错了,哪些发票不用盖章呢?

1.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管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开票单位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盖章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误区二




盖了发票专用章,又盖财务专用章


发票可以盖两种章?

No!No!No!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也就是说,只盖发票专用章
👇
如果你不小心提交的未盖章、或者错的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纳税人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有被罚款和被拒收的风险。
没有盖章的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了责令限期改正,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纳税人有权拒收。

小编给大家总结了关于发票盖章的几个热点问题,希望可以帮到你~



1.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记账联无需盖章。


2.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该发票是否一定有问题?

答:“不一定。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


免责声明:


以上素材及内容由小编通过网络渠道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处理。


【南宁工商注册、南宁代办公司、南宁公司注册、代办营业执照、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各类许可证代办】


南宁市 玉林市 北海市 梧州市 崇左市 百色市 贵港市 柳州市 桂林市 防城港市 贺州市 河池市 来宾市 钦州市


地址: 广西万利财税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19994401793(微信同号)


网址:www.gxwanli.cn


联系人:工商代办盈盈


微信图片_20221123114406.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