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常见错误有哪些?
  • 作者:小夏
  • 发表时间:2022-11-11 17:04:36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误区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免征增值税


答:不正确。

    并不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所有销售额都免征增值税,而是仅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免征增值税。


   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业务包括销售不动产,符合条件的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前期出台的一些减征政策,比如二手车经销减按0.5%征收等,其减征前的征收率均为3%,因此对于这些业务,既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扔按原减征政策,按照减征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缴纳税款。



误区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无论是开具普票还是专票,均可享受。


答:不正确。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免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误区三:

不能部分放弃免税,放弃免税需要提供资料。


答:不正确。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放弃免税无需提供书面声明材料,在开具3%等征收率发票时系统会记录纳税人未开具免税发票的原因。



误区四:

4月1日以后,完全不能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



答:不正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业务,仍应按照当时规定的征收率,开具相应的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误区五:

在申报时,将增值税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无需填报附表。



答:不正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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