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小夏
- 发表时间:2022-11-25 11:41:59
我们先来看看税法上的规定: 文件中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开票人。 同时,该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票填写内容要齐全、真实。 何为内容真实?简单说:谁开票,写谁名。 那收到开票人为管理员的发票,能报销吗?要不要退回? 《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的第十二条规定, 购买方拒收发票的情形中不包括:开票人是管理员。 有些人看到这,开始晕了,说了半天了,开票人到底能不能是管理员? 在这我只能说, 销货方:“开票人可不可以填管理员?” 答:“不可以!”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开票内容必须齐全、真实。 购货方:“收到开票人是管理员的发票,可以报销入账吗?” 答:“可以!”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购买方拒收发票的情形中没有规定开票人不能是管理员。 这个其实也好理解,购买方无法判断开票人的真实性,总不能每收到一张发票就要看眼身份证吧,退一万步讲,说不定还真有一个叫管理员的人在当财务开票呢。 其实,也不用为了这个问题庸人自扰,销售方谁开票就填谁的名就行,正当业务怕什么?对于不正规的违法的业务,即使你填了管理员,税务局也有的是法子找到你。 对于购买方更不用担心了,只要发票内容真实,该入账的入账,该抵扣的抵扣。 建议销售方,为了避免被退票的风险,还是规规矩矩填写开票人。 近日,税务局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 税法上对收款人、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否能为同一人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复核人和开票人不应为同一人,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需要填写真实有效的姓名。 因此,税法上没有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必须是同一人。 回到实务中,很多小公司,整个财务工作,从出纳、记账到开发票、报税都是一个人,还要求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 建议:有条件的公司还是规范发票开具流程,设立发票的复核机制,防止因疏忽大意导致虚开发票,更要杜绝徇私舞弊导致的虚开发票。 注意了!会计收到这12种发票不能报销,必须退回! 1、没有交易,完全虚开的发票 2、有交易,但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 3、发票不是由销售方开具,而是由第三方开具的发票 4、过期、失效或换版的发票 5、发票抬头填写不规范 6、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发票清单是自行用A4纸打印 8、发票品名笼统 9、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错误的 10、发票税率选择错误 比如销售货物,却把税率选为6%,这属于不合规发票,退回重开。 11、发票盖章不规范 12、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 以下信息为备注栏必备信息,备注栏缺失的,退回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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