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雨露
- 发表时间:2022-11-26 11:03:46
或许我们能从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下发某发展集团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获得启发,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天津xx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000xx502)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7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390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不罚〔2022〕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390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不罚〔20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0月11日
天津xx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19年6月11日至2022年9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开发区xx大厦)200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09年度取得销售房产收入未申报纳税,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逃避缴纳税款。偷税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补缴你单位2009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744567.05元(212733443.10*5%*7%)。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补缴你单位2009年2月教育费附加合计319100.16元(212733443.10*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补缴你单位土地增值税2127334.43元(212733443.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的规定对上述税费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不应超过对应的当期税费款。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税一稽不罚〔2022〕5号 天津xx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经我局(所)纳税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取得经营收入未申报纳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征管机关相关年度征管资料、检查部门检查落实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2〕390号
二O二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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