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业务为什么被判虚开?税局明确了!这种行为要小心...
  • 作者:小夏
  • 发表时间:2022-11-22 14: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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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案!真实业务被判为虚开!


公司有真实业务产生,却被判定为虚开发票?税务局的这个案例,给很多老板和会计敲响了警钟!

 
发票取得经过如下

2015年9月有一个自称是广西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盛某某来到广西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推销铜带,盛某某和广西某纺织品公司林某某面谈价格后约定口头采购合同。盛某某于2015年9月20日用卡车送货上门验收入库。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盛某某通过快递邮寄到嘉兴某纺织品公司。货款于2015年9月30日全额直接汇到广西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账户。林某某称铜带是做钮扣用的原材料,经加工后直接销售给客户的。双方做了这一笔生意后,后来一直没有发生过买卖业务,也从来没有联系过。


 
判定虚开

认定该单位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判定为善意取得的证据点:

①经对嘉该公司账面检查显示,入库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税额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品名、数量、金额、税额一致,入库手续齐全。

②没有证据表明该公司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③在检查中没有发现有资金回流的现象


 
最终处罚

广西某纺织品公司需补缴增值税14566.82元、维护建设税1019.68元、企业所得税7830.01元。对于上述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案例启示

①大数据下,虚开发票行为不要再有了,获取的发票一定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发票流一致。

②大额购入原材料需要合同。合同上一般会有公章,如果对方是代收公司,一般不会把公章给对方。

③采购合同需要升级。对方虚开发票有时候是很难避免的,为了让企业损失降到最小,合同上需要加一条,如果对方给付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则本方的损失都有供货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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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真实业务也存在虚开!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不小心收到虚开票,后果也很严重:

①被认定虚开需补缴税款。企业收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即便交易是真实的,且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但是虚开的发票往往不能作为扣税凭证,还是要面临补税。  

②可能产生罚款+滞纳金。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可能会被视为串通开票方,采用欺骗隐瞒的方式逃避纳税,继而判定为偷税!一旦被判定为偷税,就会有0.5-5倍的罚款,以及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坐牢!

注意:善意取得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②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③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④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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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业务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



⑴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⑵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③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⑶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温馨提示:

企业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及数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企业应妥善保管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交易相关资料,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只要认真核实,保证业务真实,发票来源正确,就无需过度担心。

联系人:(工商代办)专员小卢
电话:19968118924
地址:广西万利财税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gxwanl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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